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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體出入口須知 (一)

更新於2022年11月14日

申請遺體入口以進行土葬或火葬

土葬

申請人須聯同殮葬商的職員(職員須帶備公司圖章)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並:


出示下列文件:

由衞生署港口衞生處發出的人類遺骸進口許可證;

由死者逝世地方當局發出的死亡證明文件、防腐處理及出口文件;

如遺體將安葬於私營墳場,須提供購買墳地的證明文件。如安葬於公眾墳場,申請人只需在申請表上註明。

填寫申請表格及提交上述文件的副本;

於辦妥手續後領取許可證,然後安排下葬。


火葬

如欲在遺體入口後安排火葬,須帶同上述相關文件前往衞生署申請火葬許可證,然後到政府的火葬預訂辦事處繳交火葬費及排期火葬。


申請將先人骨殖從外地運返本港火葬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並:


出示外地有關單位證明其先人死亡及於當地下葬的文件,以及骨殖出口文件;

攜同上述文件正副本到政府辦事處辦理手續和宣誓,以及繳付骨殖火化費用;

帶同先人骨殖及有關文件和收據前往和合石或長洲火葬場辦事處辦理骨殖火化登記手續;

待先人骨殖火化後,到和合石或長洲火葬場領回骨灰及骨灰紙。


申請將先人骨殖從外地運返本港


安葬金塔墓穴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並:


出示外地有關單位證明其先人死亡及於當地下葬的文件,以及骨殖出口文件;

攜同上述文件正副本到上述辦事處辦理手續和宣誓,以及繳付購置公眾墳場金塔位費用(申請人隨後可安排石廠職員將先人骨殖安葬於金塔墓穴);

如申請購置離島公眾墳場的金塔位,須出示離島鄉事委員會簽發的證明信及首位先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作出的法定聲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一份,以證明先人合乎資格;

如申請將先人骨殖安葬於私營墳場的金塔或骨位,須出示有關墳場發出的骨殖安葬證正副本。


申請骨殖或骨灰離港


申請人須親自前往食物環境衞生署位於紅磡或跑馬地的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手續如下:


出示下列文件:

骨灰離港 - 先人必須在本署轄下火葬場火化。申請人須出示火葬證明書,申請方可受理(按香港的規定,把骨灰運入或運出香港無須申請。但有些國家或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火葬證明書及許可證,才准許骨灰從香港運往當地);

骨殖離港 - 如欲將先人骨殖運往外國安葬,須提供由當地墳場發出的准許下葬文件及骨殖入口文件正副本(文件須清楚寫明先人姓名。如先人曾在公眾墳場安葬,姓名須與本署記錄相符);

填寫申請表格 (FEHB 143及/或FEHB 148);

經政府職員核對資料後獲發許可證;

到繳費處繳費及領取收據,繳費後到領證處領回火葬或土葬證明書。

註 :


如申請遺體離港,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

如先人下葬不足六年,須另行辦理吊棺手續,方可將先人遷離墳場。